⒈ 狡辩虚饰。
引清 薛福成 《庸盦笔记·轶闻·太监安得海伏法》:“令随从人等,指证确实,毋庸审讯,即行就地正法,不准任其狡饰。”
⒈ 狡辩掩饰。
引清·薛福成《庸盦笔记·卷三·轶闻·太监安得海伏法》:「令随从人等,指证确实,毋庸审讯,即行就地正法,不准任其狡饰。」
反坦白
1、而贪渎所得明知系留由陈致中等子女私用,竟以从事公共事务为词狡饰,犯罪后之态度不佳,希望法官给予最严厉之制裁。
2、而贪渎所得明知系留由陈致中等子女私用,竟以从事国外公共事务为词狡饰,犯罪后之态度不佳。
3、检方指出,藉词狡饰,态度恶劣,虽仅踢踹林余骏胸腹部数次,犯后却推称喝醉酒,不记得当时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