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意义与宗旨。
引汉 王充 《论衡·超奇》:“杼其义旨,损益其文句,而以上书奏记,或兴论立説,结连篇章者,文人鸿儒也。”清 章学诚 《文史通义·答客问中》:“此乃经生决科之策括,不敢抒一独得之见,标一法外之意,而奄然媚世为乡愿,至於古人著书之义旨,不可得闻也。”
1、直言之,以人为中心旨归的人文主义旨趣构成了法律的基础,法的经丝纬线均交织在整个人文主义的织锦之中。
2、济豺獭之譬,虽似俳谐,然其义旨,有可求焉。
3、雄子之才,幼而俊发,五岁诵《孝经》,八岁略通义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