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免去职位,弃置不用。
引《后汉书·酷吏传·王吉》:“课使郡内各举姦吏豪人诸常有微过酒肉为臧者,虽数十年犹加贬弃,注其名籍。”唐 柳宗元 《代裴行立谢移镇表》:“唯当遵守詔条,贬弃奸慝,平均徭赋,示以义方。”《万花楼》第六十回:“只求母后将儿处治,如若不忍,亦请贬弃幽宫,别立贤孝之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