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存亡续绝”。
⒈ 亦作“存亡续绝”。原谓使亡国复存,绝嗣得续。亦泛指使濒临灭亡或已亡者得以继续存在或延续。
引《穀梁传·僖公十七年》:“桓公 尝有存亡继絶之功,故君子为之讳也。”
范宁 集解:“存亡,谓存 邢 卫 ;继絶,谓立 僖公。”
《汉书·吴王濞传》:“今诸王苟能存亡继絶,振弱诛暴,以安 刘氏,社稷所愿也。”
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安边》:“夷不乱华,前哲明训,存亡继絶,列圣通规。”
宋 苏轼 《宋襄公论》:“桓 文 之师,存亡继絶,犹不齿於 仲尼 之门,况用人於夷鬼以求霸,而谓王者之师可乎?”
明 刘基 《春秋明经·齐仲孙来齐高子来盟》:“而 齐侯 获存亡继絶之名於天下。”
清 龚自珍 《古史钩沉论二》:“天生 孔子 不后 周,不先 周 也,存亡续絶,俾枢纽也。”
⒈ 使濒临断绝、灭亡者,继续存在。也作「继绝兴亡」、「继绝存亡」。
引《谷梁传·僖公十七年》:「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,故君子为之讳也。」
《汉书·卷二三·刑法志三》:「齐桓南服彊楚、使贡周室、北伐山戎、为燕开路,存亡继绝,功为伯首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