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附在奏折中兼奏其他简单事项的单片,称“附片”。附片不再具官衔,开头用一“再”字标识。一个奏折,最多只能夹三个附片。
引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次流刑三,道里仍旧律,然均不加杖,以法律馆业经附片奏删也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二二回:“他那里正在办撤任的折子,这边禀请开缺的公事也到了,他倒也无可奈何,只得在附片上陈明。”
⒈ 清制,在奏折中夹片,附奏其他事项。